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施行,及一百十二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根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18條,這條法規中提到了修正發布日期及施行日期的情況。根據最新的修正,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的條文從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的條文從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起生效,一百十二年七月七日的條文從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起生效。這表示這些修正的條文在不同的日期有不同的施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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