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流量表係以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彙總說明財產保險業於特定期間之營業、投資及融資活動,其編製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規定辦理。
根據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2 條,現金流量表是描述財產保險業在特定期間內的營業、投資和融資活動的現金流入和流出情況。進行現金流量表的編製時,需遵循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的相關規定。 範例:根據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2 條,一家財產保險公司在編製其年度財務報表時,必須根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中的規定,確保現金流量表中的現金流入和流出準確地反應了該公司特定期間的營業、投資和融資活動。例如,在現金流入部分,該公司需列出來自保險費收入的現金流入金額,以及來自投資收益等其他相關的現金流入金額。同樣地,在現金流出部分,該公司需列出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款金額,以及支付投資活動等其他相關的現金流出金額。這樣的編製方式可以幫助投資人和相關利害關係人瞭解該財產保險公司在該特定期間內的現金流動情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