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之財產保險業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計原則變動: (一)若有正當理由而須改變會計原則者,應於預定改用新會計原則之前一年底,將原採用及擬改用會計原則之原因與理論依據、新會計原則較原採會計原則為佳之具體事證,及改用新會計原則之預計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理)事會決議通過後,申請本會核准。經本會核准後財產保險業應公告改用新會計原則之預計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及簽證會計師之複核意見。 (二)如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第十二段所定,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因事實困難無法決定之情形,應將原採用及擬改用會計原則之原因與理論依據、新會計原則較原採會計原則為佳之具體事證、及累積影響數無法計算之原因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出具複核意見,並對變更會計原則年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意見後,依前揭程序規定辦理。 (三)除前目無法計算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者外,應於改用新會計原則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計算會計原則變動之實際累積影響數,提報董(理)事會後公告並報本會備查;若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之實際數與原預計數差異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且達前一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就差異分析原因並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併同公告並申報本會。 (四)財產保險業有第二目情形者,於開始適用新會計原則年度中所編製之第一季、半年度、第三季暨年度財務報告,應於附註揭露採用新會計原則對各該期間損益之影響。 (五)除新購資產採用新會計原則處理,得免依前開各目規定辦理外,其餘會計原則變動若未依規定事先報經核准即行採用者,採用新會計原則變動當年度之財務報告應予重編,俟補申報核准後之次一年度始得適用新會計原則。 二、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折舊(耗)方法及無形資產攤銷期間、攤銷方法之變動,應比照前款第一目、第四目及第五目有關規定辦理。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規定了公開發行股票的財產保險業在發生會計變動時應該遵守的程序。以下是針對該條款中每項規定的解釋: 一、會計原則變動: (一)如果有正當理由需要改變會計原則,財產保險業應在預定改用新會計原則的前一年底前,先將原本採用的和預計改用的會計原則的原因、理論基礎、改用新會計原則的預計影響數等內容,向簽證會計師請求進行合理性分析並提供複核意見,然後提交董事會通過後,向本會申請核准。獲得本會核准後,財產保險業應該公告改用新會計原則的預計影響數和簽證會計師的複核意見。 (二)如果因事實困難無法計算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財產保險業應向簽證會計師請求進行合理性分析並提供複核意見,並根據改變會計原則年度查核意見的影響,按前述程序進行。 (三)除了無法計算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以外,應在改用新會計原則年度開始的兩個月內計算實際的會計原則變動影響數,提交董事會後公告並報告本會。如果會計原則變動的實際數與原預計數差異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且超過前一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的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五,則應解釋差異的原因並請簽證會計師提供合理性意見,並公告並報告本會。 (四)財產保險業有特定情況的話,在適用新會計原則年度中所編製的第一季、半年度、第三季和年度財務報告,應在附註中揭露改用新會計原則對各期間損益的影響。 (五)除非是新購資產採用新會計原則處理的情況,否則在未經核准之前採用新會計原則的話,該年度的財務報告應該進行重編,直到獲得補申報核准後的次一年度才能適用新會計原則。 二、會計估計事項: 涉及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折舊(耗)方法和無形資產攤銷期間、攤銷方法的變動,應按照前述第一目、第四目和第五目的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5號「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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