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三、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及衡量基礎。 四、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五、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商品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六、財務報告所列各科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七、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八、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九、資本結構之變動。 十、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需要之借款。 十一、主要營業用資產及不動產投資之添置、營建、閒置或出售。 十二、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三、重大災害損失。 十四、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五、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六、員工退休金相關資訊。 十七、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者,以附表方式附註揭露其資產、負債、收益、費用之內容及金額。另因經營前揭業務而自交易對手取得之銷售獎金或折讓亦應揭露。 十八、資金委託證券投信事業或證券投顧事業代為操作管理之投資項目、資金額度。 十九、單位別財務資訊。 二十、停業單位之相關資訊。 二十一、受讓或讓與其他保險業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二十二、人身保險業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時,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子公司間進行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場所,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之分攤方式。 二十三、大陸投資資訊。 二十四、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二十五、投資衍生性商品相關資訊。 二十六、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二十七、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八、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正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