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 1. 當被保險汽車的所有權轉移時,必須先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的訂立或變更手續。這表示在汽車所有權轉移之前,新的車主必須與保險人確認保險契約的內容或進行必要的變更。 2. 如果在原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而保險人尚未辦理保險契約的變更手續,保險人仍然有責任支付保險金。然而,保險人可以要求新的車主補辦保險契約的變更手續。這意味著如果在車主所有權變更後發生事故,保險人可以要求新的車主負責確定保險契約的內容或進行必要的變更。 參考資料: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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