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被保險汽車
所有權移轉
時,應先辦理本保險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手續。
未辦妥保險契約變更手續而於原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保險人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得要求受讓人補辦保險契約變更手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承保作業 §8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理賠作業 §14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