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項目和標準由主管機關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一同制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的規定。 參考資料:《修正全民健保保險費率及保險給付標準作業要點》。 2. 如果一起汽車交通事故涉及到兩個或以上的受害人,則每個受害人的保險給付都應單獨按照前項規定的給付標準辦理。 參考資料:《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作業要點》。 3. 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如果項目的等級或金額有變更,對於在修正生效日後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照修正後的規定辦理保險給付。 參考資料:《修正全民健保保險費率及保險給付標準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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