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20 條(誠實義務及損害賠償責任(一))
- 1.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 2.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 3.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4.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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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禁止有價證券買賣的虛偽詐欺與財報不實,善意投資人受害可向造假者請求損害賠償。
Q · 公司財報造假害我虧錢,能告對方賠償嗎?
依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三項,發行人申報或公告的財務報告有虛偽或隱匿,被害的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可請求損害賠償。你只要是不知情的正常交易者就算善意;透過券商下單的,第四項明定一樣視為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關鍵在於把「市場波動的投資失利」和「被財報詐欺的損害」分開,後者才有求償權,且通常由投保中心提起團體訴訟集體求償。
白話解讀
台灣證券市場裡有一條最粗的紅線,所有玩家都踩不得:不准騙人。不管你是發行股票的公司、賣股票的券商、在市場裡交易的大戶,甚至是跟交易本身沒有直接關係的第三人,只要你在證券的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過程中搞虛偽、詐欺、或做了讓人誤判的事,這條就會找上你。第二項進一步封堵了另一條逃跑路線:上市公司公告的財務報告和財務業務文件,內容不准有虛偽或隱匿。這不只是道德宣示,第三項給了牙齒:被你騙到的善意投資人可以直接向你求償。你透過券商買賣的?第四項說了,你一樣算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一樣能告。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為證券市場的反詐欺總則,分四層規範:第一項禁止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過程中的虛偽、詐欺或足致他人誤信行為,規範對象及於任何人;第二項禁止發行人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虛偽或隱匿;第三項賦予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對違規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第四項將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賣之人視為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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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證交法 20 條的規範重點?▾
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違反者依 171 條處 3-10 年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千萬-2 億元罰金。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securities-20。
Q2財報不實股民可以求償嗎?▾
可以。依證交法 20-1 條,發行人之負責人、發行公司之職員、會計師、律師等於財報簽證有虛偽或隱匿,致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投保中心(SFIPC)可代為提團體訴訟。近年大規模求償案件見 lawplayer.com/article/securities-20。
Q3炒作股票算證券詐欺嗎?▾
算。證交法 155 條禁止操縱股價行為,包括:(1) 相對委託 (2) 沖洗買賣 (3) 連續交易抬高或壓低 (4) 散布不實消息。違反處 3-10 年,得併科 1 千萬-2 億元罰金。近年打擊炒作案例見 lawplayer.com/article/securities-20。
Q4內線交易也是證交法 20 條嗎?▾
不是。內線交易依證交法 157-1 條,禁止內部人於獲悉有重大影響股價之消息後實際公開前或公開後 18 小時內,買入或賣出該公司股票。違反者處 3-10 年徒刑,得併科 1 千萬-2 億元罰金。內部人範圍、重大消息認定見 lawplayer.com/article/securities-20。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curities_20 | securities_20_1 | civil_184 |
|---|---|---|---|
| 規範性質 | 反詐欺總則與請求權基礎 | 財報不實具體賠償責任 | 一般侵權行為 |
| 責任主體 | 任何虛偽詐欺行為人 | 發行人、負責人、簽證會計師等 | 加害人 |
| 歸責標準 | 依第一項違規態樣 | 發行人無過失、其他人推定過失負比例責任 | 故意或過失 |
| 適用順位 | 特別法優先 | 特別法優先 | 補充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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