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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4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有關申報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變動事項、公告、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始得為之: 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3.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4. 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與前項有關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5. 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有關收購不動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第三項有關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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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5%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有關申報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變動事項、公告、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般公開收購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II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一般公開收購)者,Exc下列情形(簡易公開收購)外,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始得為之: 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 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0%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III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者,Exc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強制公開收購 50日內取得20%以上 預定取得? 🔵物權說 🔵債權說(112年憲判5) 🥣112年憲判5:無違反刑罰明確性 IV 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與前項有關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12年憲判5:無違反授權明確性 V 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有關收購不動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第三項有關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75
stuwart3367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110年度憲二字第67號:針對本條第3及4項有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做出討論
freejason
2 years ago
司法特考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指50日內取得20%以上
bbbbac3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這裡的分項錯了 第二項應該還是第一項 因為有《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