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公司治理報告應該包括以下事項: 1. 組織系統:列明公司的組織結構和各主要部門的業務。 2. 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包括董事、監察人的個人信息,如姓名、性別、年齡、國籍或註冊地、主要經(學)歷以及其在本公司及其他公司的職務情況、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和他們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的情況;另外,對於屬於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而對於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則應包括姓名、性別、國籍、主要經(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等信息。此外,對於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為同一人、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者,應說明其原因、合理性、必要性及因應措施。 以上引用的資訊來自《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的第10條。該條款提供了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的事項,包括組織系統、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等主管的資料以及最近年度給付等方面的內容。這些資訊的揭露有助於提高投資人對公司治理運作情況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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