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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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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於客戶償還清結時,應即將客戶融資買進之有價證券,或融券賣出價款與保證金或抵繳證券或商品,發還客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26條,當客戶償還清結時,證券商應立即將客戶融資買進的有價證券,或融券賣出的價款與保證金或抵繳的證券或商品,發還給客戶。 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交易作業規則第8章第3條」,證券商在客戶償還清結時,應確保按照協議將客戶的融資買進的有價證券或融券賣出的價款與保證金或抵繳的證券或商品返還給客戶。如果證券商未按照協議返還有價證券或款項,則可能違反相關法規,客戶有權要求返還。 參考資料: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26條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交易作業規則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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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於客戶償還清結時,應即將客戶融資買進之有價證券,或融券賣出價款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