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會計主管之任免,除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另依有關規定辦理外,應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所屬證券商並應於任用或異動後五日內,向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登記,並轉報本會備查。
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5條的規定,證券商會計主管的任免必須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的出席及同意的決議行之。此外,在任用或異動後五日內,所屬證券商需向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登記,並轉報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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