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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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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會計主管之任免,除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另依有關規定辦理外,應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所屬證券商並應於任用或異動後五日內,向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登記,並轉報本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5條的規定,證券商會計主管的任免必須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的出席及同意的決議行之。此外,在任用或異動後五日內,所屬證券商需向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登記,並轉報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5條

  • 任免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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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5 條規定:「證券商會計主管之任免,除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另依有關規定辦理外,應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