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5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在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應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的名稱及格式列舉如上述。 舉例來說,資產、負債及權益項目明細表中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等等。各明細表都有相應的格式。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這些資產、負債及權益項目明細表是否需要單獨列示,則由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依重大性原則決定。 以上解釋根據最新的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進行,以確保與問題有100%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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