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經紀商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依左列規定,向本會所指定銀行提存營業保證金: 一、本國期貨經紀商:新台幣五千萬元。 二、本國期貨經紀商設置分支機構:每設置一家增提新台幣一千萬元。三、外國期貨經紀商:新台幣五千萬元。但專營期貨經紀商複委託業務而不接受個別期貨交易人委託者為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兼營期貨經紀業務之本國金融機構或公營事業準用之;第三款規定於兼營期貨經紀業務之外國金融機構準用之。第一項之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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