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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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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受託從事期貨買賣,應於成交後即時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 前項買賣報告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帳號及戶名。 二、成交日期。 三、國外期貨交易所名稱。 四、成交期貨種類、數量及交割月份。 五、單價及總成交價格。 六、賣出或買入。 七、沖銷或沖銷。 八、所需保證金或權利金數額。 九、應收或應付金額。 十、交割幣別。 十一、佣金、手續費及其他國外費用。 十二、稅捐。 十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前項買賣報告書之格式由本會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43條,當期貨經紀商受託從事期貨買賣後,應立即製作買賣報告書並交付期貨交易人。買賣報告書應包含以下內容:一、帳號及戶名;二、成交日期;三、國外期貨交易所名稱;四、成交期貨種類、數量及交割月份;五、單價及總成交價格;六、賣出或買入;七、非沖銷或沖銷;八、所需保證金或權利金數額;九、應收或應付金額;十、交割幣別;十一、佣金、手續費及其他國外費用;十二、稅捐;十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事項。買賣報告書的格式由本會另行制定。 根據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之資料,有關買賣報告書的範例可參考保險證券(亞洲)有限公司發布的《證券交易報告書範本》。該範本提供了一個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為例,損失事件發生後,期貨經紀商應向期貨交易人提供的買賣報告書。 參考資料: -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43條 - 《證券交易報告書範本》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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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 43 條規定:「期貨經紀商受託從事期貨買賣,應於成交後即時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 前項買賣報告書應載明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