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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經紀商受託從事期貨買賣,應於成交後即時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 前項買賣報告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帳號及戶名。 二、成交日期。 三、國外期貨交易所名稱。 四、成交期貨種類、數量及交割月份。 五、單價及總成交價格。 六、賣出或買入。 七、沖銷或沖銷。 八、所需保證金或權利金數額。 九、應收或應付金額。 十、交割幣別。 十一、佣金、手續費及其他國外費用。 十二、稅捐。 十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前項買賣報告書之格式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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