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對客戶在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內之存款,不得挪用為其他客戶保證金、權利金、結算交割費用、佣金、其他手續費或不足款款項之代墊。
根據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49條,期貨經紀商不得將客戶在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內的存款轉移或使用於其他客戶的保證金、權利金、結算交割費用、佣金、其他手續費或不足款項之代償。 例子: 根據Supreme Cour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判決書(Supreme Cour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刑事判決 107年度 受上訴 558刑事 受上訴 55)中的陳述,期貨經紀商有挪用客戶存款的嫌疑,該經紀商將某客戶的存款用於支付其他客戶的保證金和手續費。根據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49條,期貨經紀商不得進行此類挪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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