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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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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執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程序應分為下列四個階段: 一、規劃: (一)取得受查公司董事會及經理人之控制目標、內部控制制度政策與程序之書面紀錄及其他必要之資訊。 (二)規劃審查計畫。至少應考量下列因素:企業所屬產業特性、承接該受查公司其他案件時所得之資訊、受查公司之狀況及近來之變動、會計師可取得之證據、特定內部控制制度程序之性質及該程序對整體內部控制制度之重要性、對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初步判斷、不同營運場所之差異、集權之程度、執行之交易及控制環境及會計師可接受與內部控制制度有關之重大性水準與控制風險。 二、取得對內部控制制度之瞭解:會計師得以查詢、檢查及觀察等方法,取得對受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瞭解,以作為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之基礎。 三、評估內部控制制度設計之有效性: (一)會計師評估受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設計之有效性時,應蒐集設計是否有效之證據;其蒐集之方法,包括查詢、檢查及觀察。 (二)會計師評估內部控制制度設計之有效性時,應著重於內部控制制度整體是否能達成某一目標,而不是某一特定內部控制制度作業是否失當。 (三)會計師如僅受託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設計之有效性,應視實際情況需要執行必要之控制測試。 四、測試及評估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之有效性: (一)會計師應執行控制測試,以蒐集與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有關之證據,據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之有效性。 (二)會計師執行控制測試之方法,包括查詢、檢查、觀察及重新執行測試。執行控制測試應至證據足夠、適切為止。受查公司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時所蒐集之證據,不得直接代替會計師應蒐集之證據。 (三)會計師蒐集之證據是否足夠、適切,受下列因素影響:受查公司控制程序之性質、該控制程序對達成控制目標之重要性、受查公司不遵循控制程序之可能性、受查公司已執行控制測試之性質與程度及會計師對控制程序有效性之初步判斷。會計師並應就審查之期後期間執行必要之程序,取得對期後事項應有之證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1條,會計師在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程序時應分為四個階段:規劃、取得對內部控制制度之瞭解、評估內部控制制度設計之有效性,以及測試及評估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之有效性。 在規劃階段,會計師應取得受查公司控制目標、內部控制制度政策和程序之書面紀錄及其他必要之資訊,並制定審查計畫。審查計畫應考慮多個因素,如產業特性、受查公司狀況、內部控制制度程序之重要性等。 在取得對內部控制制度之瞭解階段,會計師可使用查詢、檢查和觀察等方法,以取得對受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瞭解,作為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之基礎。 在評估內部控制制度設計之有效性階段,會計師應集中於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整體是否能達成目標,而不僅關注特定內部控制制度作業是否失當。會計師應搜集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是否有效之證據,並在必要時執行必要之控制測試。 在測試及評估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之有效性階段,會計師應執行控制測試,以蒐集與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有關之證據,並根據證據評估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之有效性。控制測試的方法包括查詢、檢查、觀察和重新執行測試。會計師應適時終止控制測試,並且受查公司自行評估之證據不能直接代替會計師應蒐集之證據。 會計師所蒐集之證據的足夠性和適切性受多個因素影響,如控制程序之性質和重要性、受查公司是否遵循控制程序等。會計師還應就審查期後期間執行必要之程序,以取得對期後事項應有之證據。 以上資訊參考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經濟部企業司,“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2020年修正)

  • 他案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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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31 條規定:「會計師執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程序應分為下列四個階段: 一、規劃: (一)取得受查公司董事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