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因本會依據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指定,未取得受查公司針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之聲明書者,應對受查公司內部控制設計與執行之有效性提供合理確信,並依確信準則3000號規定出具審查報告。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4條,如果會計師在依據法規第38條之一被指定進行審查,但未取得被審查公司關於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書,則應對被審查公司的內部控制設計與執行的有效性提供合理確信,並依據確信準則3000號的規定出具審查報告。 根據參考資料,《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是由中華民國證券櫃台買賣中心制定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審查準則,旨在加強公司內部控制,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以保護投資人的權益。該準則在執行內部控制審查時,要求會計師在審查公司內部控制設計與執行有效性時,需要有合理確信,並根據確信準則3000號出具審查報告。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會計師能夠有效地審查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並提供投資人對於公司內部控制的信心。如果會計師未能取得公司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書,則必須根據其他證據和訊息,確保公司的內部控制設計和執行有效。然後,根據確信準則3000號的要求,會計師需要出具審查報告,評估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合適和有效。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開發行公司在審查時拒絕提供相關的內部控制聲明書,會計師無法依據該聲明書進行審查。在這種情況下,會計師需要仔細查看公司的內部控制設計和執行,以收集其他證據和訊息來確保其有效性。然後,根據確信準則3000號的要求,會計師需要出具審查報告,評估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達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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