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10條規定如下: 1. 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包括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但如果按照流動性順序表達所有負債能提供可靠而更攸關之資訊者,則不受此限制。 2. 各負債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的總金額,以及超過十二個月後清償的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告中表達或附註揭露。 3. 流動負債指企業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該負債的負債,或是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負債,或是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的負債,即使在資產負債表日後至財務報告前已完成長期再融資或重新安排付款協議,也應該將其納入流動負債中。此外,企業不能無條件將清償期限遞延至資產負債表日後至少十二個月的負債,即使該負債的條款可能按照交易對方的選擇以發行權益工具支付。流動負債至少應該包括以下項目: - 短期借款 - 應付短期票券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 - 避險之金融負債-流動 - 合約負債 - 應付票據 - 應付帳款 - 其他流動負債 4. 非流動負債包括: - 應付公司債(含海外公司債) - 長期借款 - 租賃負債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其他非流動負債 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規定,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應付票據、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項目的會計處理,應按照該準則辦理。 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3號規定,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應付票據、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應付公司債、長期借款等項目的公允價值之衡量及揭露,應按照該準則辦理。 以上回答的資料來自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和第13號,這些準則提供了對於財務報表編製準則和有關負債的明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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