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發行人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規定,選擇使用認定成本豁免項目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資性不動產選擇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者,應依第九條第四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二、非屬前款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之投資性不動產、非供投資或待出售之不動產、廠房、設備、無形資產、探勘及評估資產,僅得選擇先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重估價值作為重估價日之認定成本。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2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