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第14條的規定,保護機構有以下責任和義務: 1. 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保護機構應在每年開始前的二個月內,擬定該年度的業務計畫和預算,然後提交給主管機構核定。同樣地,如果需要修改業務計畫和預算,也需要經過主管機構的核定。此外,保護機構應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十五天內,編制上一季度執行情形的年度業務計畫和預算報告,函報主管機構備查。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人保護機構,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6月16日),第14條。 範例:保護機構在2022年1月份擬定該年的業務計畫和預算,並在2月份提交給主管機構核定。然後,他們在2022年第一季度結束後的15天內,編製了該季度執行情形的年度業務計畫和預算報告,並在4月份函報給主管機構備查。 2. 按照核定的業務計畫和預算執行:保護機構應按照主管機構核准的年度業務計畫和預算進行執行。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人保護機構,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6月16日),第14條。 範例:如果保護機構在2022年的業務計畫和預算中列明了某項具體投資給付計劃,則保護機構應根據主管機構核定的計畫和預算來執行該計劃,確保預算的執行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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