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第2條,保護機構在向法院申請法人登記前,需要檢附以下文件三份,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1. 申請書:包括目的、名稱、主事務所所在地、財產總額、業務項目及其他必要事項。 2. 捐助章程。 3. 捐助財產清冊。 4. 董事及監察人之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董事與監察人間之親屬關係表。 5. 願任董事或監察人同意書。 6. 保護機構及董事與監察人之印鑑或簽名清冊。 7. 捐助人會議紀錄。 8. 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9. 捐助人名冊及捐助人同意移轉捐助財產為保護機構所有之同意書。 10. 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說明書。 根據該法規,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後,保護機構的董事會應在30日內向法院申請法人登記,並在法院完成登記之日起30日內,再次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根據公司法第387條的規定,申請法人登記時需檢附相關文件,並經過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的審查後核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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