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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預測,應提供營業收入、營業毛利、營業費用、營業利益、稅前淨利、綜合損益、每股盈餘及取得或處分重大資產等預測資訊及會計政策與財務報告一致性之說明;各項目之金額得以單一數字或區間估計表達,且須說明其基本假設及相關估計基礎。
  2. 公開發行公司更新(正)財務預測者,除應依前項規定內容揭露外,尚應增加揭露其更新(正)之原由及對預測資訊之影響。
  3. 財務預測資訊由公開發行公司自行決定公開時點,預測涵蓋期間至少一季,但得以季為單位公開超過一季之預測資訊。
  4. 公開發行公司如於期中始公開財務預測,應列示截至前一季止經會計師閱(查核)或自行結算數字,以自行結算數字列示者,應以明顯字樣揭露未經查核(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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