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9條規定了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預測的內容與要求。根據該條款: 1. 公開發行公司在編製財務預測時應提供包括營業收入、營業毛利、營業費用、營業利益、稅前淨利、綜合損益、每股盈餘以及取得或處分重大資產等預測資訊,并對會計政策與財務報告的一致性進行說明。這些預測資訊可以以單一數字或區間估計的形式表達,並且必須說明其基本假設和相關估計基礎。 2. 如果公開發行公司更新(正)財務預測,除了按照前項的規定內容進行揭露外,還應該增加對更新(正)的原因以及對預測資訊的影響進行揭露。 3. 財務預測資訊由公開發行公司自行決定公開的時點,預測的涵蓋期間至少為一個季度,但可以以季度為單位公開超過一個季度的預測資訊。 4. 如果公開發行公司在中途開始公開財務預測,應該列示截至前一季度止的核閱(查核)或自行結算數字。如果以自行結算數字列示,應該明確標明未經查核(核閱)。 根據我所查閱的資料,《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2019年修正版)為達到有效資訊揭露與投資人保護之目的,針對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有所規範。這些準則要求對於財務預測內容的揭露和說明,以及更新財務預測時的相應要求,以確保資訊揭露的正確性和透明度,減少投資人的風險。而根據第9條的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在公開財務預測時要提供相關項目的預測資訊,並進行基本假設和相關估計基礎的說明,此外,在更新財務預測時還需增加對更新原因及對預測資訊影響的說明。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2019年修正版) - https://www.twse.com.tw/zh/pdf/regulation/rar/011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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