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3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證券商承銷部門承銷有價證券,自其與公開發行公司簽訂輔導契約至終止輔導,或其與上市上櫃公司簽訂承銷契約至繳款截止日之期間,其顧問業務部門不得建議該有價證券及其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買賣;全權委託投資部門非經明確告知客戶相關利益衝突及控管措施後取得客戶逐次同意,並敘明得認購數量者,不得為客戶買進該有價證券。
- 證券商承銷部門因包銷所取得之有價證券,依規定未處理完竣前,其顧問業務部門及全權委託投資部門對該有價證券處理,準用前項之規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6-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