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內部稽核人員對於檢查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於稽核報告,並於該報告陳核後加以追蹤,定期作成追蹤報告,以確定相關單位業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事業應就前項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異常事項及改善情形,列為各部門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應包括本會或同業公會檢查所發現、內部稽核作業所發現、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自行檢查及會計師專案審查所發現之各項缺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14 條規定了事業內部稽核人員對於檢查所發現的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和異常事項的處理方式。內部稽核人員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在稽核報告中揭露這些缺失和異常事項,並在報告核准後進行追蹤,定期製作追蹤報告,確保相應的部門已經及時採取了適當的改善措施。 根據此條規定,事業應將內部控制制度缺失、異常事項及改善情形列為各部門績效考核的重要項目。這些缺失和異常事項的發現應包括本會或同業公會檢查、內部稽核作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自行檢查以及會計師專案審查等方面。 例子資料來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行政規則 (金管投顧字第 10700384390 號公告)第 14 條。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創新及發展推動處」 [資料來源連結](https://www.fisc.gov.tw/ct.asp?xItem=1314374&ctNode=10052&mp=1) 根據這些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該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指定內部稽核人員負責檢查和追蹤內部控制制度的缺失和異常事項。這些缺失和異常事項的改善情形應該列入各部門的考核項目。此外,這些缺失和異常事項的發現應該包括來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內部稽核作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自行檢查以及會計師專案審查等方面的檢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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