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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內部稽人員對於檢查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於稽核報告,並於該報告陳核後加以追蹤,定期作成追蹤報告,以確定相關單位業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事業應就前項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異常事項及改善情形,列為各部門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應包括本會或同業公會檢查所發現、內部稽核作業所發現、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自行檢查及會計師專案審查所發現之各項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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