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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四 節 法令遵循制度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節 法令遵循制度

本會得視事業規模及業務性質,命令設置隸屬於董事會或總經理之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董事會應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公司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各監察人報告。 前項法令遵循主管名單,應於董事會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填報異動原因併董事會會議紀錄申報本會備查。

負責法令遵循之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三、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 四、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五、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法令遵循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內部稽單位應將法令遵循制度之執行情形,併入對業務及管理單位之查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