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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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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法令遵循之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三、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 四、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五、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法令遵循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26條,負責法令遵循的單位需要進行以下事項的處理: 1. 建立清楚適當的法律傳達、諮詢、協調和溝通系統。 2. 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符合相關法規,並適時更新以符合法律要求。 3. 訂定法律遵循的評估內容和程序,並監督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況。 4. 對各單位人員進行適當的法律訓練。 5. 執行根據主管機關要求應辦理的其他事項。 根據該法第26條的規定,法律遵循的自行評估工作每年至少須進行一次,並將評估結果提交給法令遵循單位備查。各單位在進行自行評估作業時,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負責。此外,自行評估工作的底稿和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參考資料: 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所網站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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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26 條規定:「負責法令遵循之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