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得視事業規模及業務性質,命令設置隸屬於董事會或總經理之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董事會應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公司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各監察人報告。 前項法令遵循主管名單,應於董事會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填報異動原因併董事會會議紀錄申報本會備查。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5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當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指定一位高階主管作為法令遵循主管,負責規劃、管理和執行法律遵循相關事務。該法令遵循主管應每半年向董事會和監察人報告法律遵循情況。任命法令遵循主管的名單應在董事會通過後的五天內提交給公司註冊機構,同時應填報異動原因並申報給該機構作為備查。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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