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得視事業規模及業務性質,命令設置隸屬於董事會或總經理之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董事會應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公司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各監察人報告。 前項法令遵循主管名單,應於董事會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填報異動原因併董事會會議紀錄申報本會備查。
本會得視事業規模及業務性質,命令設置隸屬於董事會或總經理之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董事會應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公司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各監察人報告。 前項法令遵循主管名單,應於董事會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填報異動原因併董事會會議紀錄申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