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受事業委託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規定,會計師在受事業委託審查內部控制制度時,應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5條至第36條的規定。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5至36條,會計師在審查內部控制制度時,需要考慮以下事項: - 第25條:審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的適時性和有效性。 - 第26條:評估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是否合理和有效。 - 第27條:評估內部控制制度的操作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 第28條: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能適應業務環境的變化。 - 第29條: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中的風險評估是否具備合理性。 - 第30條:評估內部控制制度的內部監控和監督機制是否有效。 - 第31條:評估內部控制制度的內部通報和報告機制是否健全。 - 第32條: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中的資訊系統是否能支持內部控制的執行。 - 第33條:評估內部控制制度的資源保障和合理利用。 - 第34條: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中的風險處理和監控措施是否恰當。 - 第35條:評估內部控制制度的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配合。 - 第36條:評估內部控制制度的改善和持續改進的機制是否有效。 例如,在審查某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時,會計師會考慮該公司是否建立了適當的風險評估和監測機制(第29條),以確保投資建議和交易的風險得到有效管理。另外,會計師也會評估該公司的內部監控和監督機制是否健全(第30條),以確保員工遵守公司的內部控制政策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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