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受公開發行公司委託或本會依據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指定專案審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確信準則(以下簡稱確信準則)辦理。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25 條規定,會計師在受公開發行公司委託或根據法律規定指定專案審查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時,應遵循本準則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於未規定的情形,則應依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的確信準則進行處理。 根據研發基金會發布的《企業內部控制確信準則第2號-內部控制之確信對象、確信效用與確信方式》(2021年6月修訂),內部控制確信對象包括綜合性內部控制與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確信效用包括增加確信目標達成的把握程度、確保企業營運的穩定性及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確信方式包括確信方法選擇。因此,在評估公開發行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時,會計師可以參考相關的確信準則來確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另外,根據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一,公開發行公司應制定內部控制制度,該制度應包括內部控制目標、內部控制相關部門的職責和權限、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之配合等內容。因此,會計師在審查公開發行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時,可參考此法條,確保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符合相關規定。 綜上所述,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25 條,會計師在審查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時,應參考本準則、相關法令以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的確信準則,確保其遵循相關規定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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