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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及公開發行公司,應每年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的有效性,並依規定格式作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2.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準用第四條第四項規定。
  3.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先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公司並應將修正原因及內容,於董事會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4.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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