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結果,以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是否能合理確保下列事項,分為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或有重大缺失之內部控制制度: 一、董事會及總經理瞭解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達成程度。 二、報導係屬可靠、及時、透明及符合相關規範。 三、已遵循相關法令規章。
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3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自行評估其內部控制制度是否能合理確保以下事項:一、董事會及總經理能瞭解公司營運的效果和達成效率目標的程度。二、報告的內容應該是可靠、及時、透明且符合相關規範。三、公司應符合相關法令規章的要求。 根據以上規定,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評估結果應該可以判斷為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或有重大缺失的內部控制制度。這意味著公司必須自行評估其內部控制制度是否能夠達到上述所述的三個要求,以確保公司的營運效果、報告可靠性和符合法律要求。如果內部控制制度無法滿足這些標準,則可以被視為有重大缺失的內部控制制度。 為了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公司可以參考來自各類相關法規和指南的資料。例如,公開發行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中的相關條款(如第5條、第6條和第9條)可以提供公司建立有效內部控制制度的參考。此外,公司法中的第182條之1以及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規範的相關條款(如第10條、第11條和第14條)也可以提供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的相關規範。 最新的相關參考資料可以參考證券交易法、公司法以及相關的公告或指引,以確保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符合最新的法律要求和業界標準。具體而言,最新版本的公開發行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以及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規範可以提供公司所需的指引和規範,以建立有效且符合法律要求的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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