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開發行公司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結果,以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是否能合理確保下列事項,分為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或有重大缺失之內部控制制度: 一、董事會及總經理瞭解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達成程度。 二、報導係屬可靠、及時、透明及符合相關規範。 三、已遵循相關法令規章。
公開發行公司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結果,以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是否能合理確保下列事項,分為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或有重大缺失之內部控制制度: 一、董事會及總經理瞭解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達成程度。 二、報導係屬可靠、及時、透明及符合相關規範。 三、已遵循相關法令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