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2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在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時,應先督促各單位和子公司進行自行評估,並要求內部稽核單位檢視各評估報告,以及發現的內部控制缺失和異常情況的改善情況。董事會和總經理將以此為依據,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並發出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此外,自行評估應該製作工作底稿,並保存至少五年。 參考資料: 1. 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制度之法制化研究——以我國公開發行公司為中心(2019) 2. 證券期貨局網站: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最新修訂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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