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21 條的內容如下: 1. 此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進行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落實公司自我監督機制,及時因應環境變化調整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和執行,並提升內部稽核部門的稽核品質和效率。該自行評估的範圍應包括公司各類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和執行。 2. 公開發行公司在執行上述自行評估時,應制定內部控制制度評估的作業程序和方法。 3. 公開發行公司在進行自行評估時應注意遵守相關法令規章,並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決定自行評估的作業程序和方法,其中至少應包含以下項目: - 確定需要進行測試的控制作業。 - 確認應納入自行評估的營運單位。 - 評估各項控制作業設計的有效性。 - 評估各項控制作業執行的有效性。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0年11月27日修正 範例:公開發行公司A在進行內部控制制度評估時,根據該公司的風險評估結果,確定了需要進行測試的控制作業,例如財務報表編製流程。評估人員會評估該控制作業的設計是否有效,例如是否有充分的核實程序和流程文件。同時,他們也會評估該控制作業的執行是否有效,例如是否按照制定的流程進行操作。這樣的評估過程可以幫助公司了解其內部控制制度的績效,並做出相應的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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