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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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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0條,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該條款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每年對內部控制制度做稽核,並在五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向主管機關申報報告,以供查閱。這項申報必須依照指定格式並透過網際網路資訊系統進行。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公開發行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正常運作,避免潛在的風險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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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20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