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0條,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該條款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每年對內部控制制度做稽核,並在五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向主管機關申報報告,以供查閱。這項申報必須依照指定格式並透過網際網路資訊系統進行。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公開發行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正常運作,避免潛在的風險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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