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19 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提出次一年度的稽核計畫。並且,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公開發行公司應根據規定的格式,通過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的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供主管機關查閱。 參考資料: - 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7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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