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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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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19 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提出次一年度的稽核計畫。並且,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公開發行公司應根據規定的格式,通過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的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供主管機關查閱。 參考資料: - 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70033)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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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19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