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四章 附則

§ 28–347

28
事業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29
事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準則或事業所訂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 事業應隨時檢查內部稽人員有無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有關適任與專任規定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如有違反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 事業於依第十八條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如違反該項規定,事業應於一個月內改善,逾期未予改善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事業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30
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並得命令事業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並取具審查報告報本會備查: 一、未訂書面內部控制制度。 二、未配置適任或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人員。 三、未依期限申報或未確實執行年度稽核計畫。 四、未依期限申報年度稽核計畫實際執行情形。 五、未依期限申報稽核所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之改善情形。 六、未依規定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或未作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七、未依會計師出具之內部控制建議書改善內部控制缺失事項,情節重大。 八、財務報導不實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九、發生重大舞弊或有舞弊之嫌疑。 十、其他經本會認為有應專案審查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