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準則或事業所訂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 事業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有關適任與專任規定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如有違反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 事業於依第十八條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如違反該項規定,事業應於一個月內改善,逾期未予改善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事業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得知以下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相關法規: 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根據這一條款,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須依法取得相關許可才能經營。參考最新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規定指出,非依照這部法律,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2.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3條第1項、第2項:根據這些條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需經過主管機關許可後才能經營業務。參考最新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投資顧問事業須持有主管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才能開展業務,而設立分支機構也需經過主管機關許可。 3.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83條:依照這個條款,投資顧問業者在接受客戶委託時,應簽訂書面證券投資顧問契約,並載明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契約的終止程序。參考最新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83條規定投顧業者在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時應訂定書面證券投資顧問契約,並載明相關事項。 4.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9條第1項:根據這個條款,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行為,將受到刑事罰則。參考最新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9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人將處以刑事處罰。 綜上所述,根據最新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訂定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此外,該業務須遵守相關規定,包括內部稽核人員的適任與專任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的基本資料等。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將受到法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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