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內部稽核人員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以客觀公正之立場,確實執行其職務,除定期向各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外,稽核主管並應列席董事會報告。 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事業之營運活動、財務報導及相關法令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受益人、客戶或利害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二、因不當意圖或職務上之廢弛,致損及事業、受益人、客戶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三、未配合辦理本會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四、其他違反法令或經本會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內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具有專屬性質,並且在設立和經營的過程中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和核准。根據法律的規定,證券投資顧問應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並為客戶執行有價證券投資業務。此外,證券投資顧問的報酬可以以各種形式收取,並且與提供的服務具有對價關係。如果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未經核准運營,將違反相關法規。 根據第16條的內容,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根據該條款,事業內部稽核人員應該保持獨立和客觀公正的態度,確實履行其職責,並定期向監事報告稽核業務,稽核主管也應該列席董事會報告。內部稽核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隱瞞或不實地揭露與事業營運活動、財務報導和相關法令遵循有關的與受益人、客戶或利害關係人有利益或損害的情況。此外,稽核人員也不得有其他違反法律或本會規定的行為。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得出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需經主管機關許可和核准方可經營,且在業務運營中需要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配合內部稽核人員的業務執行。內部稽核人員在執行業務時需保持獨立和客觀公正的態度,並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不當行為或不配合本會指示查核事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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