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應於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監察人查閱。 事業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事業有受重大損失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各監察人。 事業設有獨立董事者,於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時,應一併交付或通知獨立董事。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監察人查閱。這意味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完成稽核項目後,應及時向監察人提交稽核報告和追蹤報告,供監察人進行查閱。 此外,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83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經營形態、部門組織及人員、提供予客戶之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的作成等,均需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的規範。對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而言,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一環,能夠保障業務運作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並減少違規行為和損失發生的風險。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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