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應以書面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含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並經董事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事業應將異議意見連同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修正時,亦同。 事業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事業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制定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內部稽核實施細則。這些制度應以書面形式訂定並經董事會通過,如果有董事對制度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事業應將異議意見與已通過的內部控制制度一起提交到各監察人那裡。如果事業設有獨立董事,則在向董事會提交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討論時,應充分考慮各獨立董事的意見,並在董事會議事錄中記載獨立董事的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如果事業已設置審計委員會,則制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中超過一半的同意,並提交董事會決議。如果沒有得到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超過一半的同意,則可以由全體董事中超過三分之二的同意進行,並應在董事會議事錄中記載審計委員會的決議。所謂的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是指實際在任的審計委員會成員,在此之前所說的全體董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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