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係由事業經理人所設計,董事會通過,並由董事會、經理人及其他員工執行之管理過程,其目的在於促進事業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二、財務報導之可靠性。 三、相關法令之遵循。 前項第一款所稱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包括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目標。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財務報導之可靠性目標,包括確保對外之財務報表係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交易經適當核准等目標。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這些內部控制制度由事業經理人設計並經董事會通過,並由董事會、經理人及其他員工執行的管理過程。其目的在於促進事業的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以下目標的達成:(1)營運效果和效率;(2)財務報導的可靠性;(3)遵循相關法令。 根據該法第一項第一款中的解釋,營運效果和效率的目標包括獲利、績效和保障資產安全等目標。這意味著公司應該追求盈利能力和效率,並確保資產的安全。 根據該法第一項第二款中的解釋,財務報導的可靠性目標包括確保對外的財務報表是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並經適當審核的。這意味著公司應確保財務報表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並遵循會計原則。 例如,如果公司設立了內部控制制度以保障資產的安全,並且定期進行資產盤點,那麼這樣做符合第一項第一款中對保障資產安全目標的要求。同樣地,如果公司確保其財務報表經過適當的核准程序並按照會計原則編制,那麼這樣做符合第一項第二款中對確保財務報導可靠性目標的要求。 這些控制制度和目標的設立是為了確保公司的運營安全和合規性,防止損失和風險的發生。這也體現了政府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發展的關注和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態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