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專案審查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所發現之缺失,應依規定格式出具內部控制制度建議書,以作為受查公司改進缺失之參考依據。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6條,當會計師在審查公開發行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時發現缺失,應按照規定的格式提供內部控制制度建議書,作為受審查公司改進缺失的參考依據。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來自於「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根據此準則,會計師在審查公開發行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時,應評估其有效性並發現任何缺失。如果發現缺失,會計師應向該公司提供內部控制制度建議書,以協助公司改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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