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應每年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並依本會規定格式作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會申報備查。 事業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準用第四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先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免再將書面資料申報本會備查。 第一項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刊登於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的第23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該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每年應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和執行的有效性,並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格式撰寫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設置審計委員會,則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和執行的有效性必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中超過一半的成員同意,並適用法規的第四條第四項和第五項的規定。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的第一項應由董事會通過,並在修訂時遵循同樣的程序。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的第一項應該在指定的網站上公告申報,無需再提交書面資料予主管機關备查。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的內容應該刊登在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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