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之結果,以是否能合理確保下列事項,分為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或有重大缺失之內部控制制度: 一、董事會及總經理知悉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達成程度。 二、財務報導係屬可靠。 三、已遵循相關法令。
事業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之結果,以是否能合理確保下列事項,分為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或有重大缺失之內部控制制度: 一、董事會及總經理知悉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達成程度。 二、財務報導係屬可靠。 三、已遵循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