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下列組成要素: 一、控制環境:係指塑造組織文化、影響員工控制意識之綜合因素。影響控制環境之因素,包括員工之操守、價值觀及能力;董事會及經理人之管理哲學、經營風格;聘僱、訓練、組織員工與指派權責之方式;董事會及監察人之關注及指導等。控制環境係其他組成要素之基礎。二、風險評估:係指事業辨認其目標不能達成之內、外在因素,並評估其影響程度及可能性之過程。其評估結果,可協助事業及時設計、修正及執行必要之控制作業。 三、控制作業:係指設立完善之控制架構及訂定各層級之控制程序,以幫助董事會及經理人確保其指令已被執行之政策及程序,包括核准、授權、驗證、調節、覆核、定期盤點、記錄核對、職能分工、保障資產實體安全、與計畫、預算或前期績效之比較及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等之政策及程序。 四、資訊及溝通:所稱資訊,係指資訊系統所辨認、衡量、處理及報導之標的,包括與營運、財務報導或遵循法令等目標有關之財務或非財務資訊。所稱溝通,係指把資訊告知相關人員,包括事業內、外部溝通。內部控制制度須具備產生規劃、監督等所需資訊及提供資訊需求者適時取得資訊之機制。 五、監督:係指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品質之過程,包括評估控制環境是否良好,風險評估是否及時、確實,控制作業是否適當、確實,資訊及溝通系統是否良好等。監督可分持續性監督及個別評估,前者謂營運過程中之例行監督,後者係由內部稽核人員、監察人或董事會等其他人員進行評估。 事業於設計及執行,或自行檢查,或會計師受託專案審查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時,應綜合考量前項所列各組成要素,其判斷項目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告者外,依實際需要得增列必要之項目。
根據上述法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以下五個組成要素: 1. 控制環境:這指的是影響組織文化和員工控制意識的因素。影響控制環境的因素包括員工的道德、價值觀和能力,董事會和管理層的管理哲學和風格,員工的聘請、培訓、組織及職權指派方式,以及董事會和監察人的關注和指導等。控制環境是其他組成要素的基礎。 2. 風險評估:這是指企業識別其內外在因素中阻礙實現目標的過程,並評估其影響程度和可能性。評估結果可以幫助企業及時設計、修正和執行必要的控制措施。 3. 控制作業:這是指建立完善的控制結構和制定各級控制程序,以幫助董事會和管理層確保其指示政策和程序得以執行,包括核准、授權、驗證、調節、覆核、定期盤點、記錄核對、職能分工、保護資產、計畫、預算或績效比較以及對子公司的監督和管理等政策和程序。 4. 資訊和溝通:資訊是指資訊系統辨識、衡量、處理和報導的目標,包括與營運、財務報導或遵守法令等目標有關的財務和非財務資訊。溝通是指向相關方告知資訊,包括內部和外部溝通。內部控制制度必須具備產生規劃、監督等所需資訊,以及提供資訊需求者及時取得資訊的機制。 5. 監督:這是指自主檢查內部控制品質的過程,包括評估控制環境是否良好,風險評估是否及時准確,控制作業是否適當和確實,資訊和溝通系統是否良好等。監督可以分為持續監督和特別評估,前者指日常監督過程,後者則由內部稽核人員、監察人或董事會等其他人員進行評估。 根據法規,企業在設計、執行或自我檢查內部控制制度時,應綜合考慮上述五個組成要素,同時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增加必要的項目。想要了解更多關於這些組成要素的內容,可以參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公告或諮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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