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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38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證券投資人委任時,應訂定書面委任契約,載明雙方權利義務。 前項委任契約應行記載事項及範本,由同業公會擬訂,申報本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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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38條中,要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接受證券投資人的委任時,應訂定書面委任契約,並載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委任契約的內容和範本由同業公會擬訂,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委任契約時,也需要經過相同的程序。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是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而根據這條法規,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接受證券投資人的委任時,必須訂定書面委任契約,並且該契約的內容和範本應由同業公會擬訂,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這樣的契約可以確保雙方的權益被明確記載,並為委任關係提供明確的指引。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投資人希望聘請一家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作為其投資顧問,則雙方應該訂定一份書面委任契約,其中應清楚列明投資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權利和義務。契約的範本和內容可以參考同業公會所提供的指引,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即可實施。這樣的契約可以確保雙方在委任關係中遵守所訂立的規定,並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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