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經營經紀及自營期貨業務者,應各別獨立作業,其業務資訊不得互為流用,且不得損害期貨交易人權益。
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11 條的規定,期貨商經營經紀及自營期貨業務時,應該對這兩種業務進行獨立的作業,並且不得互相流用業務資訊。同時,期貨商也不能因此損害期貨交易人的權益。 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保護投資人的利益,確保期貨商在經營期貨業務時不會利用其它業務的資訊對投資人進行不當操作。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維護期貨市場的穩定和信任度。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期貨商同時經營經紀和自營期貨業務,並且在經營自營期貨業務時利用了經紀業務的資訊作出交易決策,這就違反了第 11 條的規定。如果這樣的行為被發現,相應的監管機構可能會對期貨商進行懲處,以確保市場的公平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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