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3條的規定,期貨商在接受期貨交易委託之前,除非本會另有規定,必須先向期貨交易人收取足夠的保證金或權利金。對於經營國外期貨交易複委託業務的期貨商,其向委託的期貨商收取保證金或權利金時,需依據國外期貨交易所的規定進行。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知道根據這條規定,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委託前必須收到足夠的保證金或權利金,以確保交易的執行。在經營國外期貨交易複委託業務時,期貨商在收取保證金或權利金時則需依照國外期貨交易所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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