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訂契約,除因契約所訂事項終止外,因契約當事人一方之解散或業務許可之撤銷或歇業而終止。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28條規定,除非契約所訂事項終止外,契約可因以下情況之一而終止:契約當事人一方解散、契約當事人一方業務許可被撤銷、契約當事人一方歇業。這意味著,如果契約當事人的一方因解散、業務許可被撤銷或歇業而無法履行契約,則契約可以終止。 一個與該條有關的範例可以是這樣的情況:如果某期貨公司因業務許可被撤銷而無法繼續進行期貨交易,則它與期貨結算機構的契約可以根據此條款而終止。由於契約終止,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可能會根據契約的規定而有所不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