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或期貨結算機構之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除依本法之規定處罰外,如其情形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及情節嚴重時,本會得通知期貨結算機構對違反之人員另為懲處。
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42條,若期貨結算機構、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其他地位相等之人、經理人或業務人員違反本規則的規定,除了依據期貨交易法的規定處罰之外,當其情況足以影響業務的正常執行且情節嚴重時,期貨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得通知該期貨結算機構對違反規則的人員作出懲處。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期貨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對違反期貨交易法或其相關規定的人員作出懲處,包括譴責、勒令改正、停業整頓、罰款、撤銷許可等措施。 -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1條:定義了期貨結算機構為依法設立之公司或合作組織,其業務為執行期貨交易所發布之結算職掌。 -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15條:規定期貨結算機構應就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經理人及業務人員的資格、任用、禁止交易等事項訂定內部管理規定。 - 期貨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期貨結算機構各項遵循行為規範:包括期貨交易情報守密、交易從業人員受託行為監督、交易資金保護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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